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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带福诉被告严锡坚、四会市豫广重型封头制造有限公司、永安...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2016)粤0183民初6426号

严锡坚、四会市豫广重型封头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带福诉被告严锡坚、四会市豫广重型封头制造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之一、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04月07日上午10时在本院中新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0一七年一月五日